云南省完成九湖保护条例新一轮修订——地方立法护航九湖清云南美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1-03 10:24:00
近日,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修订)》《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历时一年半,云南省九湖保护条例新一轮修订全面完成。
多轮次、多渠道征求意见,针对各方关切问题细究条款,反复论证协调、先后多次审议,创新方式方法、跨省协同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审慎推进此次修订工作,力求最大程度凝聚立法共识,以高质量立法护航九湖保护治理。
抚仙湖 黄兴能 摄
九湖之治
坚持一湖一策立法为先
九湖清、云南美,九湖治、云南兴。守护好九大高原湖泊,既是云岭各族群众对绿水青山生态美的殷殷深情,也是云南争当生态文明排头兵必须做好的“必答题”。
近年来,我省把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作为推进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不断升级湖泊保护治理工作方式,推动“一湖之治”向“流域之治”再到“全域联治”“生态之治”转变,九大高原湖泊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取得显著成效。
加强湖泊保护治理,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多年来,我省坚持依法治湖,从1988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滇池保护管理条例,至1997年制定阳宗海保护条例,我省多年前就实现了“一湖一条例”,并随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保护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完善。为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要求,根据省委实施“湖泊革命”和“两线三区”管控要求,2022年,我省再次启动了新一轮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修订,坚持在法治轨道上从严从长精准施治。
据介绍,此次修订工作的重点就是全面衔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两线三区”的名称、功能定位、管控措施等内容,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主体责任、管控措施和保护工作规定,通过统筹修改,落实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修订后的九湖保护条例从章节体例、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进一步与长江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突出体现了国家对流域保护的最新要求。同时,将省委、省政府最新管控要求以地方立法形式予以落实。如,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替换了原条例中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明确了功能定位和范围,并根据不同湖泊的自然特点在保护措施、管理职责和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补充。
“保护面积只能扩大、不能缩小,保护措施只能细化、不能粗放,保护要求只能更严、不能放松。”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金坤总结。
审慎修订
坚持实事求是兼顾各方
“九湖保护条例分别制定于不同时期,从章节体例到具体内容上都存在较大差异,且条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问题复杂,修订难度非常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凌回顾历时一年半的修订工作时说。
在过去的九湖保护治理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环湖过度开发、流域内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另外由于多种因素,不少湖泊长期处于低水位运行状态,保护和管理面临严峻任务,进一步落实保护责任、强化保护措施,划定保护与利用的“红线”,需要地方立法来明确。另外,随着“湖泊革命”深入推进,生态保护核心区内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后,如何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平稳和社会稳定,也需要法治保障。为做好此次修订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明确,修订工作既要坚持从严标准,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切实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审慎推进立法工作,确保立法质量。为妥善处理矛盾焦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立法论证会,并专门召开立法协调会,对相关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筹修改,并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和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其中,滇池、阳宗海、抚仙湖3件湖泊保护条例先后进行了4次审议,在近年来我省立法工作中尚属首次。“这种慎重的态度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文说。
修订后的九湖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保护治理措施。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若干重大民生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如,为解决生态保护核心区原住居民房屋修缮问题,将相关内容统一修改为“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和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针对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公共设施建设问题,完善修改了相关内容;在监督方面,在已规定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基础上,充实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民主监督等内容。另外,还对生态保护缓冲区移民搬迁安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等问题,增加了针对性规定。
“我们围绕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保护与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就有关问题反复进行调研和论证。应该说,做到了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让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都充分表达并对修订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
人大主导
创新探索提高立法质量
湖泊保护治理是个系统工程,除了依靠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还需要制度探索创新。此次“崭新亮相”的九湖保护条例中,泸沽湖保护条例格外吸引关注,不仅升级为省级法规,还是我省再一次跨省协同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
过去,由于泸沽湖地跨川滇两省,存在目标水质“一湖两类”、片区空间规划及保护政策不统一,管理体制机制不一致等问题。管理措施、管理力度的差异,导致了在实际工作中执法尺度不一致,难以形成合力,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此次,云南、四川两省人大常委会共同开展了立法调研和条例统一制定修改工作,统一了两省条例的基本框架、保护原则、保护区划分、保护措施等,统一了泸沽湖主体水质保护标准为ⅰ类水质,同时对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进行了统一,真正实现了一湖一标、一湖一法。这是继赤水河流域保护地方共同立法之后,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同立法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为提高立法质量,此次九湖保护条例修订工作还有不少创新之处。如积极拓展立法调研形式和范围,结合开展主题教育、大兴调研之风,在实地调研时直插一线、直插现场,与当地干部群众直接沟通;线上线下相结合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干部群众等开展评估。
另外,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南大学生态学教授段昌群认为,将“科学治湖要守住怎样的底线”“技术上有哪些实现途径”“在管理上有哪些抓手”这几个方面有机融合,也是这次九湖保护条例修订的亮点之一。
“修订后的九湖保护条例正陆续施行,效果还需经实践检验。如何做好‘后半篇’文章,关键要在普法和执法两个环节上下功夫。”张凌表示,下一步要加强对各条例的宣传引导,帮助当地干部群众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规定。同时,还要在条例的执行过程中加强问题研究,在执行好条例的同时妥善解决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瞿姝宁)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多轮次、多渠道征求意见,针对各方关切问题细究条款,反复论证协调、先后多次审议,创新方式方法、跨省协同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审慎推进此次修订工作,力求最大程度凝聚立法共识,以高质量立法护航九湖保护治理。
抚仙湖 黄兴能 摄
九湖之治
坚持一湖一策立法为先
九湖清、云南美,九湖治、云南兴。守护好九大高原湖泊,既是云岭各族群众对绿水青山生态美的殷殷深情,也是云南争当生态文明排头兵必须做好的“必答题”。
近年来,我省把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作为推进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不断升级湖泊保护治理工作方式,推动“一湖之治”向“流域之治”再到“全域联治”“生态之治”转变,九大高原湖泊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取得显著成效。
加强湖泊保护治理,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多年来,我省坚持依法治湖,从1988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滇池保护管理条例,至1997年制定阳宗海保护条例,我省多年前就实现了“一湖一条例”,并随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保护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完善。为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要求,根据省委实施“湖泊革命”和“两线三区”管控要求,2022年,我省再次启动了新一轮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修订,坚持在法治轨道上从严从长精准施治。
据介绍,此次修订工作的重点就是全面衔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两线三区”的名称、功能定位、管控措施等内容,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主体责任、管控措施和保护工作规定,通过统筹修改,落实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修订后的九湖保护条例从章节体例、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进一步与长江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突出体现了国家对流域保护的最新要求。同时,将省委、省政府最新管控要求以地方立法形式予以落实。如,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替换了原条例中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明确了功能定位和范围,并根据不同湖泊的自然特点在保护措施、管理职责和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补充。
“保护面积只能扩大、不能缩小,保护措施只能细化、不能粗放,保护要求只能更严、不能放松。”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金坤总结。
审慎修订
坚持实事求是兼顾各方
“九湖保护条例分别制定于不同时期,从章节体例到具体内容上都存在较大差异,且条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问题复杂,修订难度非常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凌回顾历时一年半的修订工作时说。
在过去的九湖保护治理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环湖过度开发、流域内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另外由于多种因素,不少湖泊长期处于低水位运行状态,保护和管理面临严峻任务,进一步落实保护责任、强化保护措施,划定保护与利用的“红线”,需要地方立法来明确。另外,随着“湖泊革命”深入推进,生态保护核心区内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后,如何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平稳和社会稳定,也需要法治保障。为做好此次修订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明确,修订工作既要坚持从严标准,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切实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审慎推进立法工作,确保立法质量。为妥善处理矛盾焦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立法论证会,并专门召开立法协调会,对相关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筹修改,并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和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其中,滇池、阳宗海、抚仙湖3件湖泊保护条例先后进行了4次审议,在近年来我省立法工作中尚属首次。“这种慎重的态度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文说。
修订后的九湖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保护治理措施。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若干重大民生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如,为解决生态保护核心区原住居民房屋修缮问题,将相关内容统一修改为“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和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针对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公共设施建设问题,完善修改了相关内容;在监督方面,在已规定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基础上,充实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民主监督等内容。另外,还对生态保护缓冲区移民搬迁安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等问题,增加了针对性规定。
“我们围绕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保护与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就有关问题反复进行调研和论证。应该说,做到了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让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都充分表达并对修订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
人大主导
创新探索提高立法质量
湖泊保护治理是个系统工程,除了依靠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还需要制度探索创新。此次“崭新亮相”的九湖保护条例中,泸沽湖保护条例格外吸引关注,不仅升级为省级法规,还是我省再一次跨省协同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
过去,由于泸沽湖地跨川滇两省,存在目标水质“一湖两类”、片区空间规划及保护政策不统一,管理体制机制不一致等问题。管理措施、管理力度的差异,导致了在实际工作中执法尺度不一致,难以形成合力,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此次,云南、四川两省人大常委会共同开展了立法调研和条例统一制定修改工作,统一了两省条例的基本框架、保护原则、保护区划分、保护措施等,统一了泸沽湖主体水质保护标准为ⅰ类水质,同时对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进行了统一,真正实现了一湖一标、一湖一法。这是继赤水河流域保护地方共同立法之后,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同立法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为提高立法质量,此次九湖保护条例修订工作还有不少创新之处。如积极拓展立法调研形式和范围,结合开展主题教育、大兴调研之风,在实地调研时直插一线、直插现场,与当地干部群众直接沟通;线上线下相结合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干部群众等开展评估。
另外,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南大学生态学教授段昌群认为,将“科学治湖要守住怎样的底线”“技术上有哪些实现途径”“在管理上有哪些抓手”这几个方面有机融合,也是这次九湖保护条例修订的亮点之一。
“修订后的九湖保护条例正陆续施行,效果还需经实践检验。如何做好‘后半篇’文章,关键要在普法和执法两个环节上下功夫。”张凌表示,下一步要加强对各条例的宣传引导,帮助当地干部群众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规定。同时,还要在条例的执行过程中加强问题研究,在执行好条例的同时妥善解决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瞿姝宁)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