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五大要领” 奋力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中走在前做示范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3-07-19 09:41:00
7月5日到7日,习近平总书记赴苏州、南京等地考察调研,要求江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令苏州干部群众备受激励,全市上下牢记嘱托、感恩奋进,把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苏州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各领域。
江苏历史上曾有两次对地方立法经验作过重要概括总结。第一次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二十一世纪初,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提出“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九字方针。在2001年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九字方针”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充分肯定,迅速成为全国各级人大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共识。第二次是在本世纪初,2003年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提出了建设“法治江苏”的奋斗目标。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为此率先提出了“需要为先、以民为本、特色为重、质量为上”的立法工作思路,后被省人大常委会完善为“急需为先、以人为本、特色为重、质量为上”。“十六字”立法工作思路被写入2004年《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当中,至今仍被各地人大广泛运用。
今年是苏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三十周年。站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节点上,我们对地方立法实践进行了新的思考。
我们深刻认识到,既往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总结,对于推动起步和初期发展阶段的地方立法实践,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理论研究也必须与时俱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对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理念、新要求。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刻论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丰富和拓展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新思想引领新时代,新征程呼唤新担当。作为拥有三十年地方立法经验的苏州来说,有责任也有能力总结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新特点,积极推动地方立法理论研究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苏州地方立法工作走在前、做示范。经过深入学习研究,我们认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关键是要把握好五大要领:“讲政治、为人民、勇担当、有特色、重落实。”
——“讲政治”,就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既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法治,又通过更完善的法治保障各领域改革创新”。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我们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切实做到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到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法治引领保障作用就发挥到哪里。要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于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机制、体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党组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为人民”,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深刻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质和优势,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的内涵。地方立法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重要工作形式,也最有条件发挥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完善民意表达平台,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代表挂钩联系法规制度,保证人民通过立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要完善立法民主程序,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监督和宣传等立法工作的全链条、全方位,使立法过程成为实现和体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民主的典范。要完善意见征集机制,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抓紧制定高水平基层立法联系点示范点建设标准,力争在全国率先打造一批高水平基层立法联系点示范点。加强与国内著名高校、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沟通联系,合作建立一批高水平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更多智力支持。
——“勇担当”,就是坚持把握职能定位,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牢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发挥好立法主导作用:一是主导立法全流程。把人民需不需要、满不满意作为衡量立法必要性、条款科学性的重要依据,精准选择立法计划项目,提前介入法规起草阶段,精心组织评估论证,确保立法规划计划顺利完成。二是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充分听取各相关方面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建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坚决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切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三是守牢合法性底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工作,加强对法规草案的合宪性研究、政治性把关和合法性审查,确保在法律规定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制定法规,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有特色”,就是坚持立足地方实际,有效解决改革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严格遵循立法权限,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在选题上,我们要突出问题导向。大力加强“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立足改革创新实践,放眼发展最前沿,更加自觉地把立法决策与地方改革发展决策结合起来,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就立什么法。在内容上,我们要避免贪大求全。依据法规内容来决定法规形式,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搞“鸿篇巨制”。下功夫研究关键条款,确保每件法规都有几条“干货”,能够体现地方特色,切实解决地方问题。在方法上,我们要注重工作创新。不断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新途径,密切关注国家立法工作发展情况,在提高地方立法质效方面积极推进地方探索、不断创造地方经验。
——“重落实”,就是坚持能实施真管用,充分彰显地方立法工作的独特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高度重视配套制度制定工作。法规制定完成之后,要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分工,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将法规的要求进行细化落实,确保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要大力加强法规宣传工作。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电台等多种途径,大力加强对新制定法规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知晓原则、把握重点,自觉自愿地遵守法规,共同监督法规执行。要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专题座谈、专项论证、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科学分析评价,为今后修改或者废止法规提供依据。要认真落实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两年的,主管机关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也要及时组织视察、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活动,加强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亚平)
编 辑: 刘 冬
责 编: 于 浩
江苏历史上曾有两次对地方立法经验作过重要概括总结。第一次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二十一世纪初,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提出“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九字方针。在2001年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九字方针”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充分肯定,迅速成为全国各级人大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共识。第二次是在本世纪初,2003年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提出了建设“法治江苏”的奋斗目标。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为此率先提出了“需要为先、以民为本、特色为重、质量为上”的立法工作思路,后被省人大常委会完善为“急需为先、以人为本、特色为重、质量为上”。“十六字”立法工作思路被写入2004年《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当中,至今仍被各地人大广泛运用。
今年是苏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三十周年。站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节点上,我们对地方立法实践进行了新的思考。
我们深刻认识到,既往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总结,对于推动起步和初期发展阶段的地方立法实践,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理论研究也必须与时俱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对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理念、新要求。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刻论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丰富和拓展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新思想引领新时代,新征程呼唤新担当。作为拥有三十年地方立法经验的苏州来说,有责任也有能力总结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新特点,积极推动地方立法理论研究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苏州地方立法工作走在前、做示范。经过深入学习研究,我们认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关键是要把握好五大要领:“讲政治、为人民、勇担当、有特色、重落实。”
——“讲政治”,就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既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法治,又通过更完善的法治保障各领域改革创新”。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我们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切实做到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到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法治引领保障作用就发挥到哪里。要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于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机制、体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党组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为人民”,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深刻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质和优势,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的内涵。地方立法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重要工作形式,也最有条件发挥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完善民意表达平台,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代表挂钩联系法规制度,保证人民通过立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要完善立法民主程序,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监督和宣传等立法工作的全链条、全方位,使立法过程成为实现和体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民主的典范。要完善意见征集机制,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抓紧制定高水平基层立法联系点示范点建设标准,力争在全国率先打造一批高水平基层立法联系点示范点。加强与国内著名高校、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沟通联系,合作建立一批高水平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更多智力支持。
——“勇担当”,就是坚持把握职能定位,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牢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发挥好立法主导作用:一是主导立法全流程。把人民需不需要、满不满意作为衡量立法必要性、条款科学性的重要依据,精准选择立法计划项目,提前介入法规起草阶段,精心组织评估论证,确保立法规划计划顺利完成。二是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充分听取各相关方面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建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坚决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切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三是守牢合法性底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工作,加强对法规草案的合宪性研究、政治性把关和合法性审查,确保在法律规定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制定法规,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有特色”,就是坚持立足地方实际,有效解决改革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严格遵循立法权限,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在选题上,我们要突出问题导向。大力加强“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立足改革创新实践,放眼发展最前沿,更加自觉地把立法决策与地方改革发展决策结合起来,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就立什么法。在内容上,我们要避免贪大求全。依据法规内容来决定法规形式,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搞“鸿篇巨制”。下功夫研究关键条款,确保每件法规都有几条“干货”,能够体现地方特色,切实解决地方问题。在方法上,我们要注重工作创新。不断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新途径,密切关注国家立法工作发展情况,在提高地方立法质效方面积极推进地方探索、不断创造地方经验。
——“重落实”,就是坚持能实施真管用,充分彰显地方立法工作的独特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高度重视配套制度制定工作。法规制定完成之后,要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分工,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将法规的要求进行细化落实,确保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要大力加强法规宣传工作。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电台等多种途径,大力加强对新制定法规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知晓原则、把握重点,自觉自愿地遵守法规,共同监督法规执行。要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专题座谈、专项论证、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科学分析评价,为今后修改或者废止法规提供依据。要认真落实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两年的,主管机关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也要及时组织视察、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活动,加强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亚平)
编 辑: 刘 冬
责 编: 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