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用法治重拳守护营商环境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辽宁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1-12-16 11:52:55
一、制定长牙齿的法律,咬合社会信用防护网
按照省委关于加强我省信用环境建设的部署要求,2021年初始,省人大常委会就把社会信用环境立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迅速启动了立法工作,组建立法工作专班,积极学习借鉴外省先进立法经验,先后组织召开20余次协调会、征求意见座谈会,反复研究修改制度措施,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社会信用建设领域的首部基础性法规,对规范我省社会信用管理,保障联合奖惩机制顺畅运行,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织密信用约束网。一是突出了顶层设计。立足于谋划我省社会信用建设制度设计,确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地位和作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规则。二是明确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突出坚持党委领导的原则,建立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了联席会议、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赋予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信用建设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考核职权等,增强管理部门推动信用建设职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三是突出信用信息省级统管。实行社会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制度,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由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筑牢信用建设基础。同时,对作为信用信息重要来源的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进行了规范、对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共享等予以明确。四是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信用承诺、综合评价、信用查询等作为信用监管依据和手段。着力强化联合惩戒机制,明确了失信行为认定原则、依据和惩戒措施,对在本省实施的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制定依据、程序、内容以及严重失信行为涉及的领域、联合惩戒措施终止条件等予以规范,并对在实施联合惩戒中未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提升联合惩戒的强制力和规范性。五是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了信用信息处理规范,并对信用主体相关权利以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事前告知、隐私保护和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后及时终止惩戒的规定,保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六是突出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业发展。要求各级政府制定扶持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在信用建设中开展合作,并提供多样化、定制化信用服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在规范管理上,要求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行业发展报告,开展宣传培训,提出政策建议,发布行业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合规运营体系,建立健全包括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在内的规范体系,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七是夯实信用生态建设举措。在政务诚信建设上,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务诚信评价体系、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对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不得随意违约毁约,改变约定应当依法补偿;在公职人员管理上,明确应当将个人信用状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的参考依据;在惩戒机制上,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政务失信、司法领域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约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的,相关信息应当纳入失信记录。同时,还对市场主体、学校、媒体在信用生态建设中的相关义务进行了明确。
二、出台刀刃向内的法规,打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于5月27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于8月1日正式实施。出台这部法规,主要是填补对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的惩戒盲点,彰显法律的公正,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围绕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聚焦政务、司法领域最突出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了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可操作的联合惩戒措施,确定了实施惩戒措施的运行衔接机制。一是重点聚焦政务、司法领域。针对社会各界比较关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失信问题,一些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产生原因,也可追溯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考虑到国家对市场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已经形成比较丰富和严厉的惩戒措施,重点选择政务、司法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情形及其惩戒措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二是突出强化惩戒措施约束力。联合惩戒是针对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作出的多领域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手段,提高违法成本,促进实现不敢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效果。为增强惩戒措施的约束力,结合我省实际,设定了比较严厉的惩戒措施。这些惩戒措施,不仅包括相关责任人,也包括法人。三是授权失信行为认定和制定配套办法。考虑到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以及情节、性质、后果和具体适用的联合惩戒措施都不尽相同,重点突出了行为情形和惩戒措施,未细化区分惩戒措施的具体适用。为保证过惩相当原则的落实,增强行为定性与惩戒措施的适应性,授权县级以上政府明确的机构和省检察院、省法院分别负责认定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同时授权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分别制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截止目前,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均已出台了敢于刀刃向内的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具体措施。
三、创新人大监督方式,向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发力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省委坚强领导下,清醒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不可能一朝一夕完全得到解决,必须久久为功,持续发力,用“带刺的”、形成完整“闭环”的监督,才能有效推动营商环境的改善。一是让监督有活力。创新本身不是目的,创新是为了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省人大在不断总结有效做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敢于创新、善于创新,频繁刷新升级监督“技能”、创新完善监督方式方法,让执法检查这一传统监督方式焕发出新的活力。从确定议题、制定方案、组建机构、动员部署,到实地检查、组织座谈、形成报告、会议审议,优化了程序,使执法检查形成了完整的“闭环”监督机制。从明确“查什么”“怎么查”“查的结果怎么用、怎么汇总”,到查前精心培训、做足功课,查中随机选点、明察暗访,查后反馈问题、跟踪监督,打出了“组合拳”,充分彰显了执法检查的刚性权威。一竿子插到底、与企业负责人和群众直接面对面交流、“一对一”“背对背”听取企业负责人建议意见,做到“全覆盖”“零死角”。对调研组发现的问题,逐一列出整改落实清单,限期听取整改报告。二是让监督长出“刺”。2021年,省人大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监督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推动解决中央、省委关注,市场反映较为突出的关键问题。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监督,实际就是对司法部门在营商环境履职工作上的监督,这既是重点、堵点,更是难点,必须要有勇气、决心和担当。由常委会领导带队,组成研究组分赴基层,与企业家一对一交流,倾听民声、把握民意,梳理出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较为关注的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刑事立案监督以及民事案件长期未审结及预交诉讼费返还难等9个重点问题。以核查问题及原因为关键进行深入挖掘,召开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参加的工作协调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合力出击。会同省工商联、省律协以二维码的形式向企业家、律师进行网络问卷调查,收到有效反馈2965份。与5个市的企业家、律师、商会协会负责人等50余人进行座谈。随机抽查2个市级法院及8个县级公检法机关,查看案件管理系统、涉民企案件查办和制度落实等情。有针对性的听取基层公检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汇报及问题说明,剖析问题原因。调研期间向省、市公检法机关转办14件企业反映的问题,做到边调研边推动具体问题解决。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存在问题和对策的专项报告工作,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完成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基础上,列出整改落实清单,逐一对照整改,并限定时间向常委会报告跟踪落实情况,真正实现监督过程完整“闭环”。三是让监督有韧劲。2021年10月至11月,省人大常委会就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这是2016年《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全国省级层面第一部营商环境法规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连续第五个年头开展针对营商环境状况的监督活动,充分彰显在省委坚强领导下,辽宁人大对打赢优化营商环境这场攻坚战的坚强决心。尽管对同一问题连续开展执法检查,但检查的重点却有所侧重,2021年省人大营商环境执法检查,把重点放在以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为努力目标,就完善体制机制等14个方面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市场化意识、法治化意识还不够强;体制机制完善与发展要求相比存在差距;部分营商工作统筹协调需要加强;政策分析比较和宣传推介力度不够;“缺钱、缺人”对企业发展形成明显制约;违法广告大量播放影响辽宁正面形象等较为突出的六个方面问题。执法检查报告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决定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提出进一步修订完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意见。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只有持续加强法治建设,用法治重拳守护营商环境,才能为市场主体公平公正竞争、蓬勃发展厚植土壤,为辽宁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梦想照亮未来,奋进正当其时。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将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努力贡献人大力量。(作者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王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