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08-03 10:04:54
《甘肃省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四章 金融支持与人才支撑
第五章 开放合作与辐射带动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保障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白自创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兰州、白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兰白自创区坚持政府推动、规划引领、创新驱动、先行先试、开放合作、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兰白自创区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健全创新体系,营造崇尚创新、勇于突破、激励成功、宽容失误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兰白自创区建设的组织领导,设立兰白自创区建设协调机构,制定支持兰白自创区发展的政策,决定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决兰白自创区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兰白自创区建设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工作。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兰白自创区的建设发展。
第六条 兰州、白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是兰白自创区的管理机关,履行兰白自创区建设职责,行使省人民政府和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创新符合兰白自创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培养、评价、交流机制。
第七条 兰白自创区建设应当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各种创新资源,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合理设置产业功能区,形成优势互补、特色明显的产业发展格局。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兰白自创区发展规划,作为兰白自创区建设的主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与兰白自创区相关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兰白自创区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兰白自创区重点发展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加快发展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第十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为兰白自创区建设和发展预留空间,统筹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等各类相关指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兰白自创区发展用地需求。
兰白自创区应当集约节约用地,实施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水平。
第十一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统筹兰白自创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兰白自创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留成部分,依法可以作为兰白自创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二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兰白自创区规划建设的协调,争取国家战略性项目在兰白自创区落地,培育和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十三条 兰白自创区应当建立支持技术创新发展工作机制,加大技术创新经费保障力度,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的技术创新新局面。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兰白自创区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兰白自创区创建自主创新平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和应用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有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中,应当充分发挥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攻关作用,组织实施技术攻关,推动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取得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鼓励兰白自创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入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开展技术研发。
第十七条 支持兰白自创区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并依据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兰白自创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建设应当突出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点。
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职称评审、引进和培养人才、申请建设用地、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可以参照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兰白自创区产业链布局需要,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和渠道,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第二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取转让、作价投资等方式向兰白自创区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或者在兰白自创区内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兰白自创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或者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共同开展成果应用推广、团体和企业标准制定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加快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和分支机构建设,建立成果购买储备和协同转化机制。
兰白自创区应当促进军民创新融合,构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机制、军民信息和设施共享机制,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或者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推进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兰白自创区与其他园区采取一区多园、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模式,加强成果转化合作交流,实现协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兰白自创区应当推进科研管理改革,可以通过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科研机构分类支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等措施,激发创新活力。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兰白自创区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科技金融产品、服务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第二十五条 兰白创新驱动基金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基金运营模式,适时扩大基金规模,发展创业投资,重点支持兰白自创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升级。
第二十六条 鼓励民间资本创办或者参与投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兰白自创区内国有资本可以按照规定发起设立科技投融资平台,通过资本运营参与创业投资。
第二十七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兰白自创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信贷业务。
支持在兰白自创区内依法设立民营银行,主要为兰白自创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兰白自创区内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信用担保。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扩大科技创新信用担保业务规模。
第二十九条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在兰白自创区内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进行科技金融合作,为兰白自创区内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支持兰白自创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加快上市培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
第三十一条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以兰白自创区产业需求为导向,推进人才管理改革,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使用的人才库,加强完善战略性科学技术人才储备。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机制,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兰白自创区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库、咨询机构参与创新发展决策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对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在社会保障、户籍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随迁、签证居留、市场主体登记、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支持兰白自创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系列(专业)设立相应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对兰白自创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实行特殊人才职称评价。
第三十六条 省级人才引进相关项目优先支持兰白自创区发展,国务院特殊津贴以及省高级人才等津(补)贴享受人员评选优先向兰白自创区倾斜。
第三十七条 鼓励兰白自创区内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技奖励资金,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以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八条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推进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服务、商贸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兰白自创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第三十九条 支持兰白自创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园区、跨国公司交流合作,建设离岸创新创业及人才基地,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
支持兰白自创区与国内、省内的其他区域和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
第四十条 支持兰白自创区内企业通过申请国际专利、注册国际商标、境外参展和产品国际认证等途径,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采取市场化模式,整合或者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省级高新区或者各类工业园区等,打造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增强兰白自创区辐射带动能力。
支持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作为兰白自创区的政策辐射区,在省级权限内赋予政策先行先试权。
第四十二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第四十三条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四条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合作协调、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实施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
第四十五条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纠纷调处、仲裁、侵权查处机制,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第四十六条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支持专业调解机构完善调解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及时妥善化解各类纠纷。
第四十七条 兰白自创区应当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责任。
兰白自创区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建立区别于其他领域的评价监管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对探索性强、前沿引领性高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兰白自创区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提高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以及业绩考核权重。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2022年7月29日
甘肃省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四章 金融支持与人才支撑
第五章 开放合作与辐射带动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保障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白自创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兰州、白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兰白自创区坚持政府推动、规划引领、创新驱动、先行先试、开放合作、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兰白自创区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健全创新体系,营造崇尚创新、勇于突破、激励成功、宽容失误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兰白自创区建设的组织领导,设立兰白自创区建设协调机构,制定支持兰白自创区发展的政策,决定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决兰白自创区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兰白自创区建设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工作。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兰白自创区的建设发展。
第六条 兰州、白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是兰白自创区的管理机关,履行兰白自创区建设职责,行使省人民政府和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创新符合兰白自创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培养、评价、交流机制。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兰白自创区建设应当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各种创新资源,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合理设置产业功能区,形成优势互补、特色明显的产业发展格局。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兰白自创区发展规划,作为兰白自创区建设的主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与兰白自创区相关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兰白自创区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兰白自创区重点发展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加快发展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第十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为兰白自创区建设和发展预留空间,统筹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等各类相关指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兰白自创区发展用地需求。
兰白自创区应当集约节约用地,实施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水平。
第十一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统筹兰白自创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兰白自创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留成部分,依法可以作为兰白自创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二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兰白自创区规划建设的协调,争取国家战略性项目在兰白自创区落地,培育和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三章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兰白自创区应当建立支持技术创新发展工作机制,加大技术创新经费保障力度,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的技术创新新局面。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兰白自创区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兰白自创区创建自主创新平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和应用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有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中,应当充分发挥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攻关作用,组织实施技术攻关,推动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取得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鼓励兰白自创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入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开展技术研发。
第十七条 支持兰白自创区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并依据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兰白自创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建设应当突出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点。
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职称评审、引进和培养人才、申请建设用地、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可以参照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兰白自创区产业链布局需要,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和渠道,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第二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取转让、作价投资等方式向兰白自创区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或者在兰白自创区内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兰白自创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或者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共同开展成果应用推广、团体和企业标准制定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加快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和分支机构建设,建立成果购买储备和协同转化机制。
兰白自创区应当促进军民创新融合,构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机制、军民信息和设施共享机制,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或者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推进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兰白自创区与其他园区采取一区多园、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模式,加强成果转化合作交流,实现协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兰白自创区应当推进科研管理改革,可以通过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科研机构分类支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等措施,激发创新活力。
第四章 金融支持与人才支撑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兰白自创区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科技金融产品、服务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第二十五条 兰白创新驱动基金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基金运营模式,适时扩大基金规模,发展创业投资,重点支持兰白自创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升级。
第二十六条 鼓励民间资本创办或者参与投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兰白自创区内国有资本可以按照规定发起设立科技投融资平台,通过资本运营参与创业投资。
第二十七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兰白自创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信贷业务。
支持在兰白自创区内依法设立民营银行,主要为兰白自创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兰白自创区内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信用担保。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扩大科技创新信用担保业务规模。
第二十九条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在兰白自创区内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进行科技金融合作,为兰白自创区内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支持兰白自创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加快上市培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
第三十一条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以兰白自创区产业需求为导向,推进人才管理改革,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使用的人才库,加强完善战略性科学技术人才储备。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机制,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兰白自创区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库、咨询机构参与创新发展决策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对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在社会保障、户籍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随迁、签证居留、市场主体登记、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支持兰白自创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系列(专业)设立相应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对兰白自创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实行特殊人才职称评价。
第三十六条 省级人才引进相关项目优先支持兰白自创区发展,国务院特殊津贴以及省高级人才等津(补)贴享受人员评选优先向兰白自创区倾斜。
第三十七条 鼓励兰白自创区内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技奖励资金,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以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开放合作与辐射带动
第三十八条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推进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服务、商贸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兰白自创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第三十九条 支持兰白自创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园区、跨国公司交流合作,建设离岸创新创业及人才基地,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
支持兰白自创区与国内、省内的其他区域和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
第四十条 支持兰白自创区内企业通过申请国际专利、注册国际商标、境外参展和产品国际认证等途径,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采取市场化模式,整合或者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省级高新区或者各类工业园区等,打造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增强兰白自创区辐射带动能力。
支持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作为兰白自创区的政策辐射区,在省级权限内赋予政策先行先试权。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二条 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第四十三条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四条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合作协调、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实施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
第四十五条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纠纷调处、仲裁、侵权查处机制,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第四十六条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支持专业调解机构完善调解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及时妥善化解各类纠纷。
第四十七条 兰白自创区应当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责任。
兰白自创区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建立区别于其他领域的评价监管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对探索性强、前沿引领性高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兰白自创区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提高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以及业绩考核权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