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旁听列入审判程序有助司法公开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35:39

  42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在礼泉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抢劫上诉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庭审共邀请了5位公民代表参加旁听并当庭发表意见。在听取了公民代表发言后,两名被告人均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并向被害人家属道歉。据悉,庭审中允许公民代表发言尤其是将此列入审判程序,在我国尚属首次(见58《人民之声报》)。
  笔者认为,陕西省高院推出的公民代表旁听庭审并将此列入审判程序,不仅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更暗含公民监督的巨大价值。
  从法理上分析,由公民代表旁听庭审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方式。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同时,审判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主体仍为人民,人民当然有权委派代表对审判权的运作进行现场监督。换言之,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就是公民旁听正当性的有力依据。
  从社会效果上分析,公民旁听庭审本身还暗含着公民监督的巨大价值,即通过公民旁听实现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倒逼司法信息公开和司法操作的精密化追求,从而提高审判质量。近年来,一些地方爆出的负面审判信息,很大程度上与审判人员工作疏忽或懈怠有关。吸收公民代表参与旁听,在一双双监督的眼睛注视下,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必将大大加强,对案件的审理势必精益求精,从而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提高审判质量。不仅如此,公民旁听庭审还具有向社会传播法治理念、重塑司法权威的价值功能。对许多公民而言,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只有通过亲身参与,才能现场感知国家司法的文明与进步。更重要的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司法的评判往往借助于媒体对负面信息的传播,缺乏对司法审判的必要了解。公民代表虽然不能在普遍意义上扭转这种民意,但却可以通过自身的感受感染并影响其他民众对司法的认识,传递出一种司法威仪感,培育出一种亲近法治、信赖法治、参与法治的公民意识。从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看,这种润物细无声式的法治感染,往往比刻板的教育方式好许多。
  当然,无论是对于司法公开的促动,还是对法治教化的追求,公民旁听都必须以不伤及司法自治为前提,以程序正义为保障。司法审判毕竟是理性的逻辑推演和经验的表达,需要法官摒弃各种干扰,独立自主地进行专业判断。民意的导入和监督只宜限定在常识、常情、常理层面,而切忌延伸至专业判断领域。否则,司法的独立性将容易受到民意乃至舆论的影响,甚至导向另一种民粹主义泥沼。在这种考虑中,庭审法官理当具备一定的甄别能力,科学对待公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这本身也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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