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诉讼诈骗独立设罪更有震慑意义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35:50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向大会提交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建议,建议将诉讼诈骗按一般诈骗罪论处。(见
这是因为,诉讼诈骗和一般诈骗不同,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
首先,单纯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诉讼诈骗,它的社会危害性也比一般的诈骗罪要大得多。因为,它除了通过诉讼手段骗取他人财产之外,往往还会通过法院之手,即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错误执行,将另外一个企业整垮,让另外一个企业破产。这种事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屡见不鲜了。把一个好端端的企业整垮,会增加失业率、会减少国家税收,是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破坏。这种危害性是一般的诈骗罪所不具备的。
其次,诉讼诈骗除了骗取钱财、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外,还有一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扰乱审判秩序,耗费国家审判资源,亵渎司法尊严。每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要动用法院许多的人力和财力。比如,制作案卷、审阅案卷、法庭调查、审判委员会讨论、调解、制作判决书、宣判、执行等,前后要有数名法官忙碌数天甚至数十天,而且还有原、被告双方的律师也要参与其中。如此严肃的法院审判,若是被一个骗子牵着走完一道道审判程序,岂不是对国家审判机关的玩弄和嘲笑?岂不是对审判秩序的极大破坏?
再次,我国《刑法》除了规定一般的诈骗罪之外,还规定了数个特别的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稍加分析即可发现,这些诈骗罪其实都是可以按一般诈骗罪论处的。因为它们侵害的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如果要找一个与一般诈骗有区别的诈骗的话,那就是诉讼诈骗了。惟独诉讼诈骗是既侵犯财产权,又侵害国家审判权。如果说要从一般诈骗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个特殊的诈骗罪的话,那么,诉讼诈骗是最有资格的了,因为只有它才与一般的诈骗罪存在质的区别。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诉讼罪”并规定具体的刑罚,对于遏制恶意诉讼、打击诉讼诈骗具有重要意义。(作者为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