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人大的“不作为”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36:07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存在不作为现象,对政权体系的正常运转易产生负面影响。
  一是监督工作软弱无力。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惮于权威性不够,在监督过程中,对复杂问题避重就轻,对热点问题顾左右而言他,无奈之中以事后监督论来自我安慰,以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来寻求自我开脱。即使对一些难以回避的实质性问题,开展监督也是瞻前顾后,畏首畏尾,雷声大雨点小,只对事不对人。这样做的结果,使人大监督软弱无力,流于形式。
  二是监督内容拘泥程式。监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而监督的内容必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以按程序办事为借口,年初制订的工作要点成为全年工作波澜不惊的最好注脚。对于常委会会议确定的监督议题,总是锦上添花多,雪中送炭少,这就导致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游离于社会关注的焦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之外。如地方人大每年都要对财政预算进行审查,但这种监督几乎无一例外都是程序性的,一些地方政府用钱的随意性依然如故,而通过人大这道程序还使一些违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这种拘泥程式的监督形式,确实让人大监督变味走样。
  三是监督手段避硬就软。地方人大常委会走过了将近三十年的风雨历程,但许多地方人大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权等一系列刚性监督手段避而不用,只是注重程序介入之类的柔性手段,致使人大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人大监督权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了纸老虎,有其名而无其实。
  出现上述情况,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人大自身的不作为所致。实践证明,哪个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敢于动真碰硬,善于攻坚克难,哪个地方的人大工作就有声有色、有为有威。
  于是便引发了一个政治命题——谁来监督人大的不作为?当法律赋予的权力得不到有效运用,当人民授予的权力不能行使到位时,客观现实就要求对监督者实行强有力的监督。因此,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其相应的工作责任,以及不作为的制约措施。只有如此,才能让消极者难以消极,作为者更有所作为,人大监督的至上性才能真正实现。(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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