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全省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侧记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43:58

    2014年初,全省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情况进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并将其确定为今年的重点专题调研课题之一。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指出,继续围绕“3341”项目工程、“1236”扶贫攻坚行动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专题调研和工作调研,提出意见建议,为全省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4月初,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全省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情况专题调研组,由常委会副主任马青林任组长,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为组成人员。

  4月9日至18日,专题调研组在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青林和副组长、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尚勋武的率领下,赴张掖市山丹县、庆阳市宁县、定西市陇西县和天水市麦积区开展了实地调研。

  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开展实地调研期间,委托其他市州人大常委会也开展了专题调研。4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情况的专题汇报。

  5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尚勋武所作的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全省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这一调研报告汇总、归纳了其他受委托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的市州人大常委会上报的调研情况。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报告。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专业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大量出现,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

  5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尚勋武向会议作调研报告时说,农村经营体制是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有基础地位和根本方向的制度安排,其核心包括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两个方面。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全省各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政策措施,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试点示范,调处了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基本健全了土地承包管理档案,加强了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管理,有效地巩固和完善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相关要求部署,稳步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构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调研报告指出,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各地的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10年,省农牧厅召开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流转及仲裁庭建设、农经体系建设、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农业保险、农业金融担保等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2011年,省农牧厅下发了《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从2011年开始,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土地流转工作进行奖励支持。至2013年底,全省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全省80个县市区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019个乡镇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站,10870多个村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点。全省82个县市区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999个乡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11370多个村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

  调研报告指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专业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大量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长足发展,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2013年7月,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正式成立。今年一季度,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2328万家,成员总数达到87.2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7.6%。2013年底,全省共有家庭农场2458个,经营面积85万亩,家庭农场劳动力9300多人,具备家庭农场雏形的种养大户超过了1万家。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426家,其中国家级27家、省级365家,全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48.6%。全省各类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达到5000多个,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近2万个,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农业机械化作业、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  

  调研报告指出,为全面摸清农村产权底数,明晰产权归属,建立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体系,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2012年,全省开展了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工作部署,2012年,省政府批转了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开始在全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已完成2.12多万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完成率99%;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5.37多万宗,完成率69%;完成农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340余万宗,完成率70%。  

  调研报告认为,全省南部与北部、山区与川区、旱地与水地、农区与牧区之间,因地形错综复杂,自然条件相差悬殊,农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的不平衡,进而出现区域间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进展的不平衡。河西走廊农业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局部地方已向现代农业发展迈进,农村土地流转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更活跃,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进行得更深入;中东部地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村土地流转占比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缓慢,有些改革没有跟上全省的步伐。

  农村劳动力难以稳定转移,土地确权工作步伐与农民的期望存有差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支持困难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全省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尚勋武向会议作调研报告时说,有些需要政府和有关方面正视不足、因地制宜、逐步改进,有些需要下功夫、动真格抓紧研究解决。  

  调研报告指出,经济发展是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键所在,经济不发展,没有工作岗位,农村劳动力就难以稳定转移。多年来,土地对农民来说,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土地上产生的效益是农民衣食住行用和教育、医疗、养老费用的兜底保障。当前,我省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十分健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程度较低,农产品深加工水平和层次都不高,农民找不到比较稳定、有较高收益的非农就业岗位,不愿轻易流转出让自己的“活命田”和“保险田”。

  调研报告认为,农业基础条件薄弱,限制了土地的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主要表现在:降水稀少且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严重短缺,干旱、沙暴、雨雪冰冻、洪涝、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多发。全省70%的耕地是山旱地,土地立地条件差,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生产水平长期低而不稳。由于集体土地生产力水平有差异,在二轮土地家庭承包权划分时,村集体多采取土地平均分配、好坏搭配的方式,造成了土地细化、碎化。水、电、路等农业基础设施不完善。以上问题限制了土地流转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也导致了部分地区特别是雨水不足、交通不便、立地条件差的边远山区土地撂荒。

  调研报告指出,目前,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预算工作经费8.8亿元,实际落实2.8亿元,缺口还有6亿元。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尚处于试点阶段,落实工作经费已存在诸多困难,如果全面推开,工作经费缺口更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民要求加快确权发证的愿望更加迫切强烈,但因工作经费的掣肘,土地确权工作步伐与农民的期望存有差距。

  过去由于农村经营体系相对稳定,涉及生产关系管理的农经管理机构在历次机构改革中弱化。调研报告指出,当前,由于机构、人员和经费的原因,全省大部分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迫切需要的合同管理、纠纷调解仲裁、信息发布对接等公共服务,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监管和财务管理等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调研报告指出,金融服务方式单一,资金供应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支持困难。目前,我省绝大部分乡镇农村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以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主,其他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到乡镇农村开展业务的极少。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因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金融机构核准贷款时需要的手续多、程序多、审批难。农户个人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申请贷款时,有的需要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提供担保,有的需要其他企业、个体户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担保就贷不了款。金融产品创新不够,有的背离了农业生长的规律,目前,部分针对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贷款期限为1—2年,不符合农业的经营规律,往往出现农产品没有收获就到还贷期限的情况。

  政策扶持不到位,有些地方对现有政策措施执行有偏差,法律法规有缺失

  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的调研报告,还从全省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政策及执行情况和法律法规方面进行了梳理。调研报告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方面,从国家到省上,目前尚未出台专项扶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全省大部分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经济和农民增收中的带动力较弱;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社员培训和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经营品牌化建设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绝大多数种养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自身经营、管理经验不足,对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的预测能力有限。整体上看,全省组织化、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尚未形成。农业土地利用方面,国家和省上的政策规定的比较严,导致农业企业发展成本高,扩大种养规模和转型升级出现困难。另外,城郊耕地、川地等水肥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块均被规划为基本农田受到保护,在基本农田上发展设施农业审批非常严格,出现了农民大规模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实现增收的愿望与现行最严格耕地保护政策之间的矛盾。

  调研报告认为,现行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多为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条款,操作性强、有实质性内容的不多。国家或省市财政支持的农业建设项目或扶持资金,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设施农业的补贴安排得少。财政资金涉农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补贴的政策指向是土地承包户,不能随土地流转补给流转户,并不具有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育的作用,需要出台新的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

  调研报告指出,有些地方对现有政策措施执行有偏差,有的地方对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规律掌握不准,靠行政命令下指标、定任务、赶速度,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和流转比例,甚至盲目把土地流转作为规模经营的唯一方式,导致部分土地无序流转;有的地方违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流转过程中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有的地方土地的流转市场上,流转形式主要以短期为主,农户间的互换、转包往往是口头协议、“君子协定”,已形成的书面合同因条款不够完善,双方责、权、利不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屡有发生。随着土地流转租金逐年上涨,土地承包合同以1-2年的短期为主,有些经营大户在利益的驱使下,田间管理粗放,对农田基础设施不投入或少投入,对承包土地采取掠夺性经营,局部地方出现草荒和残留地膜污染加剧的情况。

  调研报告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在土地流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方面存有空白,亟待完善和修改。物权法、担保法和土地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没有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转让等提供法律依据,农民应当享有的土地财产权利无法有效保障。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我省一直没有制定相应实施性地方法规。农村土地所有权法律主体虚置,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提到的“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所以不能有效地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用严格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农村土地征占用审批、补偿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违规的问题。

  土地流转一定要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充分尊重承包户的意愿,不可以下指标,也不可以强迫命令

  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结合当前形势和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针对全省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实现农村劳动力的稳定转移;持续加强农业生产条件建设,为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奠定基础;科学测算并努力保障工作经费,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加强基层农经管理力量;不断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破解“三农”发展瓶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宣传和培训,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依法保障农村经营体制改革。

  5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专题调研组关于全省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调研报告对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情况的反映和分析客观真实,提出的建议准确中肯。

  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前提。只有产权的问题解决了,农民的心才会踏实下来,在法律法规规范下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才会全面推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才会蓬勃兴起。由此,建议省人民政府科学测算土地确权工作经费,优化财政资金支出渠道,以保障土地确权工作经费为重要推手,全力推进农村土地产权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同时,督促市县区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落实当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省人民政府深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资金不足的问题;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参与农村金融,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三农”发展。建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风险担保基金或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建议参与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推行“阳光信贷”,简化贷款手续和审批程序;结合信用评级、风险评估和农业产业的特点,将贷款期限普遍延长至2-5年,与养殖业和部分种植业的生长周期同步;加强和改进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金融服务,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对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效东说,土地问题始终是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关键所在。土地流转一定要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客观实际条件的成熟与否,充分尊重承包户的意愿,不可以下指标,也不可以强迫命令。土地流转中,原承包户的利益一定要有保障。土地流转之后,经济效益一定要增长。要切实做好土地流转中的服务保障工作,依法做好合同管理。要健全制度,积极调处矛盾纠纷,不能搞口头民事协议,避免因土地流转而引起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和矛盾。土地流转不能影响各项与土地相关的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各项补贴政策最终要落到承包户身上,原承包户的利益不能因土地流转而受到损害。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制改革步伐,扩大农民信用贷款,让农民的房屋、土地和其他财产能充当信贷抵押物。农业建设贷款在国家信贷中应占有一定比例额度,至少要将农村吸储的存款保证用于农业建设,使农民享受到信贷支持。

  武文斌等委员说,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是要转移农村劳动力,把农民转移到城镇,加快城镇化建设,但在这个过程中要确保农民进城后的就业,要把农民稳定下来,应该加强二、三产业发展,让土地成为农民的副业,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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