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今年有望超过75%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44:08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创制性立法的一个典范之作。条例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省治理农田“白色污染”、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迈上了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近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实施近一年的成效进行了盘点。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截至9月底,全省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的各类企业达231家,设立乡、村回收网点2130个,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进一步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完善。”11月25日,在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范志斌向会议作关于检查《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说,2012年,全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为67%,2013年达到70.7%,今年有望达到75%以上。
范志斌说,自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农膜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的监管,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明显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农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及社会各界对条例的出台反响良好。普遍认为,条例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符合实际、注重实效、富有特色。各有关方面对省人大常委会创制性立法并跟踪检查,给予了充分肯定。
把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到法规层面,制定出台我国首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2013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考察时指出:“近年来,你们探索出的‘全膜双垄沟播’技术,对实现粮食增产发挥了显著作用,要因地制宜扩大推广,同时要注意解决薄膜残留对土壤的污染问题,使这项技术更加成熟管用。”
“地膜覆盖是旱作农业的关键技术措施,因其显著的增温保肥、抗旱节水、节劳减支等作用而被广泛应用。”2013年12月24日,在《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尚勋武说,我省作为典型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推广应用地膜覆盖技术,90年代得到全面普及,近10年来有了更大发展,地膜覆盖面积是全国仅次于新疆的第二大省份。
据省农业部门统计,仅2008年至2013年,在旱作农业区累计推广地膜覆盖面积达5858万亩,投入地膜35万吨。但是,随着农膜使用量的快速增长,在农膜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农膜,对人们生存环境的影响正在扩大。
尚勋武说,随意丢弃的废旧农膜、残留在田间的农膜,不仅造成了人们的“视觉污染”,而且还存在破坏地壤结构、牲畜误食引起病害、焚烧处理引发二次污染等“潜在危害”。
与此同时,农膜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农膜质量标准不高、旧膜回收利用难;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回收利用加工企业积极性不高;宣传教育不到位,广大农业劳动者对超薄地膜危害性认识不足等因素,直接影响着“白色污染”的治理工作。
为了清除废旧农膜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2009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农牧厅《关于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意见》。可以说,我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早已走在全国前列。
尚勋武说,经过几年的实践,我省结合本省实际,坚持不断创新,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不断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因此,把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到法规层面,制定一部管用、实用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对于促进农业生产、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3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启动条例立法工作,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充分调研分析、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采取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起草、专委会提请议案的形式,对该事项进行立法。
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治理农田“白色污染”、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将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尚勋武说,地方立法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好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该条例的制定,就是一切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由结构完整的“大而全”立法向“小而精”立法转变的具体表现。条例不设章节,共二十二条,把重点放在了核心制度、关键条款的设计上,最大化地实现了立法的精细化、具体化。其内容更是将散见于《环保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加以补充并使之具体化,基本解决了农膜质量标准不高、回收利用网络不健全、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发展力弱、禁止性和处罚性规定不好操作等实际问题。可以说,条例既具有我省农业发展的鲜明特色,也反映了地方立法向单一化、具体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是中国乃至世界性的难题。据了解,目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强制回收农膜,而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我省出台的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法规。作为西部的农业省份,通过人大主动选题立项、牵头组织起草,并且率先出台条例,将为国家及其他省份在这方面的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起到一定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执法监管合力正在形成,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逐年提高,农业环保执法体系逐步建立
立法的目的在于贯彻执行。2014年6月至8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先后对平凉、陇南、甘南、临夏、兰州、嘉峪关、酒泉、武威、金昌、白银等10个市州贯彻实施《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同时,委托张掖、庆阳、定西、天水4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听取了省政府的专题汇报。
根据执法检查报告,条例一经颁布,省农牧厅在第一时间将条例原文和音频文件登载到甘肃农业信息网上,并印发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通知,组织全省农牧系统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各市州迅速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推进了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省政府召开了全省集中治理残留废旧农膜工作动员视频会议,并下发了《关于集中治理残留废旧农膜的通知》。省财政和大多数市州都预算安排了专项经费,支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农牧厅制定了农用地膜生产地方标准。今年春耕期间,各级农牧、工商、质检、供销等部门联合行动,组织开展了农膜市场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推动了条例的贯彻实施,全省各地政府统一采购和享受其他补贴生产的农用地膜都达到了条例规定的标准。
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分别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进行扶持,督促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回收网点,落实包片回收责任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截至9月底,全省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的各类企业达231家,设立乡、村回收网点2130个,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进一步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完善。2012年,全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为67%,2013年达到70.7%,今年有望达到75%以上。
各地还根据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机构,充实执法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和执法队伍明显加强。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省、市、县三级农业环保机构92个,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有25个;专门从事农业环境保护的工作人员达750人,其中持证执法人员156人,农业环保机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废旧农膜田间捡拾难度较大,对省外超薄地膜的监管力度不够,执法监管工作还不到位,一些优惠政策至今没有全面落实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还存在着问题。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尽管国内相继研发了一些残膜回收机械,但由于超薄农膜老化速度快、易破碎,加之中耕培土压膜、秸秆还田等农艺措施,使农膜与根茬、泥土混杂在一起,机械回收效率低。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地方田间废旧农膜回收仍以人工捡拾为主。由于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季节性短缺、人工费用不断上涨、废旧农膜回收价格偏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群众捡拾交售废旧农膜的积极性不高,田间废旧农膜残留量较高。
条例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禁止生产、6月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耐候期小于12个月的农用地膜。但国内其他省份仍在继续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超薄地膜,由于超薄地膜价格相对便宜,市场监管和查处的难度比较大,省内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销售和使用超薄地膜的现象。
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全省农业环保机构普遍基础差、底子薄、人员少,相当一部分地方仍处于运动式、季节性执法的状态,监督检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各职能部门之间沟通衔接较少,联合执法不够,影响了执法效果。同时,部分地方没有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些乡镇也没有明确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职或兼职人员,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组织、宣传、监督管理工作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财政专项资金总量不足,覆盖面小,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的激励作用不明显。省内大多数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没有享受到农用电价等优惠政策,一些地方没有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规划,也没有给予项目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合理布局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充分调动农民捡拾废旧农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事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省政府要进一步督促落实农牧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配合责任,既要加强源头管理,全面禁止生产厚度不达标的农膜;更要加强经营环节的管理,严格控制外省超薄地膜进入省内市场。积极争取尽快修订农膜生产国家标准,从根本上解决超薄地膜大量使用的难题。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严厉打击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依法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执法检查组建议,省政府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绩效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主动做好本辖区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支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回收利用技术研发推广和农业环境监测评价等。建议旱作农业区各级政府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与全膜双垄沟播技术推广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严格落实包片回收责任制,对工作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白色污染”问题突出的地方,对相关领导要进行行政问责。
建议省政府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科学规划,合理布点,进一步健全回收利用体系。尤其要在农膜用量大、回收尚处空白的地区,尽快扶持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和回收网点。继续坚持“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生产规模大、产业链条长、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积极引导中小初级加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升产能规模,拓展利润空间,推动建立“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辅助、政府加强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长效机制。
执法检查组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强化舆论引导,创新补贴方式、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捡拾废旧农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每年春、秋两季集中揭膜期,积极引导和动员农民群众结合翻耕整地捡拾清理农田残膜,进一步发挥农民群众在防治农村“白色污染”中的主体作用。
建议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税收、价格等手段,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在企业用地、用水及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建议省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给予农用电价格优惠,并将先进适用的农用揭膜、拾膜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活动
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省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一直非常重视,也曾相继出台过一些政策,采取过一些措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的创制性立法,体现了地方立法有针对性、实效性,切实管用的原则,也为今后地方立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大局提供了有益探索。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条例于今年1月1日实施,6月就进行执法检查,把立法与执法相结合,很有针对性和必要性。全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逐年提高,今年有望达到75%以上。证明条例符合实际,针对性很强,凸显了立法的效果。
参与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执法检查的范志斌委员说,检查期间,看到我省城镇、农村废旧地膜“白色污染”严重。条例颁布后,各地做了很多工作,虽然回收利用率不高,但是广大农民群众已有了将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的意识。可以说,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已经起步,发展前景广阔。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属于微利行业,具有公益性质,仅靠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必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活动。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青林建议,落实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补贴扶持政策,加大农机科研经费投入,鼓励农机部门研制适用高效的废旧地膜回收机械。
“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投入力度。”杨志宏、谢铭等委员建议,进一步提高扶持力度,调动农膜回收企业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强化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将“白色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经销行为,坚决杜绝销售厚度小于0.008毫米农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政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同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后续监督检查,让条例切实得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