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宪法实施监督 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07-12 09:33:23
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摆在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首要位置,直接“点名”备案审查工作,强调要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党中央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战略范畴,一体部署、一体推动,是在深刻把握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基础上,对备案审查功能的科学认识和精准定位。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和着力点,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监督制度。备案审查植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厚土壤,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承担着捍卫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使命。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确保国家法治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都必须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接受审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依法接收备案各类法规、司法解释和特别行政区法律14261件,其中行政法规365件,监察法规1件,地方性法规12897件,司法解释630件,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368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和特别行政区法律主动进行审查,对违宪违法的法规、司法解释等予以纠正。例如,审查纠正地方性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通讯记录的规定;审查纠正地方性法规关于为调查违法生育事实强制公民进行亲子鉴定的规定等。
在对依法报送备案的有关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审查的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配合重要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还部署开展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各类规范性文件的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例如,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推动各有关方面开展生态环保领域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各类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共计修改、废止12500余件;再如,为配合民法典实施,部署开展涉及民法典有关规定的集中清理,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2800余件。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部署开展9次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累计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废止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3800余件。通过这项工作,有效保证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在内容上协调一致,保证宪法法律得到一体遵循,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谐统一。
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备案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备案审查制度为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一条直接的途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如果认为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启动审查程序。除了可以书面寄送审查建议外,机关、组织和公民还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官方网站开设的网上提交审查建议平台提出审查建议。近十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机关、组织和公民提交的审查建议共计14000余件,其中书面寄送的6000余件,网上提交的8000余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这些审查建议逐件登记、研究,必要时与提出审查建议的机关、组织和公民直接沟通,听取意见。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大这方面工作力度,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废止了不少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根据公民审查建议,推动地方适应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变化,废止了“超生即开除”等规定;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废止附条件逮捕制度;推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消除人身损害赔偿金计算标准上的城乡差异;等等。这些审查建议的研究和处理过程,实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及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体现了备案审查工作中公民参与的实际效果,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从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及时启动审查程序,到审查过程中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再到将纠正处理结果及时向公民反馈、向社会公开,备案审查制度不断丰富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内涵,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充分体现。
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摆在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首要位置,直接“点名”备案审查工作,强调要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党中央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战略范畴,一体部署、一体推动,是在深刻把握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基础上,对备案审查功能的科学认识和精准定位。
总体上看,备案审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设尚处在初创期、起步期,同时也是方兴未艾、大有可为的历史时期。同党中央对备案审查工作“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目标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持续推进,改革和法治建设进入“攻坚期”“深水区”,立法中需要协调解决的矛盾越来越多、问题越来越复杂,对维护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同时,宪法监督与备案审查制度更需要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提升,不断深化认识,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战略需要,要不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持续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大对违宪违法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更加有力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国家法治统一,更加有效地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更加充分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
(转载应当完整、准确,并注明来源和作者信息)
作者:张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编 辑: 刘 冬
责 编: 余 晨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和着力点,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监督制度。备案审查植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厚土壤,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承担着捍卫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使命。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确保国家法治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都必须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接受审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依法接收备案各类法规、司法解释和特别行政区法律14261件,其中行政法规365件,监察法规1件,地方性法规12897件,司法解释630件,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368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和特别行政区法律主动进行审查,对违宪违法的法规、司法解释等予以纠正。例如,审查纠正地方性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通讯记录的规定;审查纠正地方性法规关于为调查违法生育事实强制公民进行亲子鉴定的规定等。
在对依法报送备案的有关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审查的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配合重要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还部署开展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各类规范性文件的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例如,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推动各有关方面开展生态环保领域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各类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共计修改、废止12500余件;再如,为配合民法典实施,部署开展涉及民法典有关规定的集中清理,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2800余件。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部署开展9次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累计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废止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3800余件。通过这项工作,有效保证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在内容上协调一致,保证宪法法律得到一体遵循,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谐统一。
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备案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备案审查制度为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一条直接的途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如果认为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启动审查程序。除了可以书面寄送审查建议外,机关、组织和公民还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官方网站开设的网上提交审查建议平台提出审查建议。近十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机关、组织和公民提交的审查建议共计14000余件,其中书面寄送的6000余件,网上提交的8000余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这些审查建议逐件登记、研究,必要时与提出审查建议的机关、组织和公民直接沟通,听取意见。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大这方面工作力度,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废止了不少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根据公民审查建议,推动地方适应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变化,废止了“超生即开除”等规定;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废止附条件逮捕制度;推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消除人身损害赔偿金计算标准上的城乡差异;等等。这些审查建议的研究和处理过程,实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及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体现了备案审查工作中公民参与的实际效果,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从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及时启动审查程序,到审查过程中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再到将纠正处理结果及时向公民反馈、向社会公开,备案审查制度不断丰富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内涵,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充分体现。
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摆在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首要位置,直接“点名”备案审查工作,强调要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党中央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战略范畴,一体部署、一体推动,是在深刻把握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基础上,对备案审查功能的科学认识和精准定位。
总体上看,备案审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设尚处在初创期、起步期,同时也是方兴未艾、大有可为的历史时期。同党中央对备案审查工作“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目标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持续推进,改革和法治建设进入“攻坚期”“深水区”,立法中需要协调解决的矛盾越来越多、问题越来越复杂,对维护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同时,宪法监督与备案审查制度更需要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提升,不断深化认识,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战略需要,要不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持续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大对违宪违法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更加有力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国家法治统一,更加有效地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更加充分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
(转载应当完整、准确,并注明来源和作者信息)
作者:张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编 辑: 刘 冬
责 编: 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