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几个问题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7-02-15 08:53:1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2015〕18号文件精神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全省许多市(州)、县(市、区)在换届后的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决定设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为进一步明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相关问题,保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规范有效运行,从而推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制定地方性法规质量和监督工作实效,笔者就设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几个相关问题作如下阐述。
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产生的法律依据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关于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据此,各专门委员会按照业务分工,应主要承担以下几方面的职责:
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提出报告;
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的执行情况;
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关于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区别
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专门委员会设立的依据是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作委员会设立的依据是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工作职责不同。专门委员会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大会机构,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它有权提出议案、审议议案。它是审议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议案的组成部门。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它无权提出议案,也不是议案的审议主体,它的任务是为常委会以及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进行准备工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服务。
人员构成不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人大代表,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通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可以不是人大代表,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随换届进退,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人员相对稳定。
工作方式不同。专门委员会履行审议、议事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少数服从多数。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审议、议事职权,按照常委会的安排开展工作。
关于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构成
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其具体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对应的工作机构承担。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在任职或兼职时限内不能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关于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表决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办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应制定并通过《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办法》,该《表决办法》主要规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本届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其表决通过的方式,采用举手表决(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和对每个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合并分别表决的方式,即每个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合并在一起一次性表决通过。(作者 王文明 系张掖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主任)
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产生的法律依据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关于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据此,各专门委员会按照业务分工,应主要承担以下几方面的职责:
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提出报告;
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的执行情况;
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关于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区别
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专门委员会设立的依据是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作委员会设立的依据是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工作职责不同。专门委员会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大会机构,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它有权提出议案、审议议案。它是审议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议案的组成部门。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它无权提出议案,也不是议案的审议主体,它的任务是为常委会以及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进行准备工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服务。
人员构成不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人大代表,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通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可以不是人大代表,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随换届进退,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人员相对稳定。
工作方式不同。专门委员会履行审议、议事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少数服从多数。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审议、议事职权,按照常委会的安排开展工作。
关于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构成
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其具体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对应的工作机构承担。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在任职或兼职时限内不能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关于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表决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办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应制定并通过《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办法》,该《表决办法》主要规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本届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其表决通过的方式,采用举手表决(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和对每个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合并分别表决的方式,即每个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合并在一起一次性表决通过。(作者 王文明 系张掖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