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12-20 10:45:52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许多目标任务和改革举措,为新时期人大各项工作发展进一步确立了原则、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就地方立法工作而言,必将面临立法任务越来越重、立法要求越来越高、立法难度越来越大、立法节奏越来越快的一系列新挑战。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既要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及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不重复等立法原则,又要加快建立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及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立法机制,还要坚持问题导向立法,努力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下面,谈一下本人对做好当前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些思考。
端正立法理念
立法就是定规则。作为地方立法人,不懂法肯定立不了法,但光懂法也不一定能立好法。务必深入学习研究立法法,准确领会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只有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才能研究清楚要立什么法和能立什么法的问题,也才能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尤其在地方立法工作一开始,应当坚持蹄疾而步稳,尽量选择各方面关注度相对较高且相对比较简单一些的立法项目,并以此为突破口,锻炼队伍,积累经验,确保质量,防止发生立法冲动而搞立法“大跃进”。
健全立法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修改后的立法法第五十一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建党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目前,在地方立法中亟须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各方参与的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
一要坚持党委领导。我国宪法确立了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根本保证,人大主导是落实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重要途径。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和健全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不断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地方立法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经党组讨论并向市委请示报告,依法启动立法程序。
二要突出人大主导。说到底,就是要切实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行使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职权。在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同时在两个方面发力:一是注意发挥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各行各业、了解实际情况、反映群众意愿、回应人民呼声的身份优势;二是充分发挥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作用、法工委的立法工作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作用、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专业优势,共同做好立法工作。具体来说,需要把握好立项、起草、审议的各个环节。
三要重视政府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政府是同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政府在提出法规草案、保障法规实施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在立法实践中,从中央到地方大量的法规草案都是由政府组织起草并提请审议的,这是政府依法行使提案权的体现,也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张德江委员长曾经明确指出:强调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并不是忽视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是撇开政府由人大唱“独角戏”。在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好政府方面了解情况、熟悉业务、富有经验的优势和作用,推动政府做好有关立法工作。应当逐步规范政府向人大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和法规议案的程序,推动政府加强法规起草工作的整体统筹,建立健全灵活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不断增强立法规划计划的刚性,督促指导政府按照立法规划计划及任务分工及时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按时提请审议,并把好法规草案有关制度设计的第一关,从源头上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四要组织各方参与。地方立法必须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社会各方对立法工作的积极参与是人大发挥主导作用的力量源泉。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善于组织协调、统筹安排,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为地方立法奠定最广泛的社会基础。应当采取多样化的手段和举措,有针对性地调动起社会各方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方有序表达立法诉求。逐步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完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咨询协商机制。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加快完善法规草案调研制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
总之,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和本市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实践探索,立足制度建设,搞好机制设计,努力形成地方立法合力,共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作者 赵世和 系甘肃省天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端正立法理念
立法就是定规则。作为地方立法人,不懂法肯定立不了法,但光懂法也不一定能立好法。务必深入学习研究立法法,准确领会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只有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才能研究清楚要立什么法和能立什么法的问题,也才能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尤其在地方立法工作一开始,应当坚持蹄疾而步稳,尽量选择各方面关注度相对较高且相对比较简单一些的立法项目,并以此为突破口,锻炼队伍,积累经验,确保质量,防止发生立法冲动而搞立法“大跃进”。
健全立法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修改后的立法法第五十一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建党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目前,在地方立法中亟须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各方参与的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
一要坚持党委领导。我国宪法确立了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根本保证,人大主导是落实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重要途径。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和健全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不断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地方立法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经党组讨论并向市委请示报告,依法启动立法程序。
二要突出人大主导。说到底,就是要切实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行使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职权。在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同时在两个方面发力:一是注意发挥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各行各业、了解实际情况、反映群众意愿、回应人民呼声的身份优势;二是充分发挥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作用、法工委的立法工作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作用、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专业优势,共同做好立法工作。具体来说,需要把握好立项、起草、审议的各个环节。
三要重视政府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政府是同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政府在提出法规草案、保障法规实施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在立法实践中,从中央到地方大量的法规草案都是由政府组织起草并提请审议的,这是政府依法行使提案权的体现,也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张德江委员长曾经明确指出:强调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并不是忽视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是撇开政府由人大唱“独角戏”。在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好政府方面了解情况、熟悉业务、富有经验的优势和作用,推动政府做好有关立法工作。应当逐步规范政府向人大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和法规议案的程序,推动政府加强法规起草工作的整体统筹,建立健全灵活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不断增强立法规划计划的刚性,督促指导政府按照立法规划计划及任务分工及时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按时提请审议,并把好法规草案有关制度设计的第一关,从源头上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四要组织各方参与。地方立法必须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社会各方对立法工作的积极参与是人大发挥主导作用的力量源泉。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善于组织协调、统筹安排,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为地方立法奠定最广泛的社会基础。应当采取多样化的手段和举措,有针对性地调动起社会各方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方有序表达立法诉求。逐步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完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咨询协商机制。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加快完善法规草案调研制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
总之,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和本市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实践探索,立足制度建设,搞好机制设计,努力形成地方立法合力,共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作者 赵世和 系甘肃省天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