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6-06-27 11:05:35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是甘肃省的国家权力机关。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省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六)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省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十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省人民代表大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省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六)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省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十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