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精细化和实效性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8-10-19 09:06:56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入了新内涵,极大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人大制度、丰富人大理论、推进人大工作、加强人大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紧扣服务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注重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努力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自2013年至2018年8月,共制定、修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60件、废止26件;批准设区的市(州)地方性法规39件,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5件,在推动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地方立法的引领、保障作用。
 
  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与法治关系的这些重要论述表明,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实现新发展的基本经验。我们在立法实践中,自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地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是在立法工作中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从政治上谋划、部署和推动工作,处理好全局与局部、数量与质量、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通过立法从制度上保证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宪法法律在我省得到正确贯彻和有效实施。如在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专题研究党代会报告、省委全会精神、省委对全省重点工作的安排部署等,将主要精神融入立法规划计划。
 
  二是始终坚持在省委的领导下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坚持和健全地方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对地方立法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重要立法活动等,及时向省委汇报请示。无论是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还是审议重要法规草案,都及时报请省委研究同意。近两年先后就《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10多件重要法规向省委进行了请示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基本都作了研究吸收。
 
  三是积极适应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新要求,对改革决策涉及现行法律空白,又需要为依法行政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及时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对有关政府改革举措作出规定,努力做到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确保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具体工作中,我们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努力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关键环节切实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
 
  把好法案立项主导关。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改废释并举的要求,明确立项标准,严格论证程序,凝聚立法共识,确定立法项目,不断提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
 
  把好法案起草主导关。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都建立了相应机制,加强与法规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主动介入,及时掌握法规起草进展以及起草中的重大问题,了解各方诉求和分歧所在,督促和推动法规起草工作。对每一个立法项目,制定详细的立法调研计划,努力把重点放在关键条款、核心制度的设计上,坚持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确保立出来的法规真正务实管用。
 
  把好立法决策主导关。在审议过程中,注重在“专、全、统”上下功夫。发挥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专”的优势,切实提高法规草案初审质量;发挥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的优势,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全方位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发挥好法制委“统”的作用,坚持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统筹各方意见,形成法规草案审议稿。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全过程中的作用,重视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立法议案,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论证活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如今年立法计划中的兰州新区条例,就是根据省人大代表的立法议案经过论证评估列入的项目。
 
  不断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我们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坚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公众参与立法全过程的主导作用,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
 
  建立和完善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了公众参与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即《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确立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选聘31名立法顾问,建立了110多人的立法咨询人才专家库,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和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例如,临洮县立法联系点(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联系点),先后完成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下发的60多部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整理上报720多条书面意见,许多建议得到采用。
 
  建立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开通微博、微信等方式,及时在网络上发布立法动态信息,拓展人民群众表达意见、参与立法的途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立法,最大限度地凝聚立法共识。
 
  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为此,专门出台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办法》等制度。
 
  强化法规草案审议通过后的宣传工作,主动回应公众关切,积极解疑释惑,讲好立法故事,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调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
 
  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增强地方立法针对性和实效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更多地关注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立法质量要求和科学方法,我们在立法实践中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提高地方立法的精细化水平,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一是针对土地“白色污染”问题,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2013年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条例实施后有效解决了废旧地膜对土壤的污染和回收利用困难等问题。二是针对农村“垃圾围村”问题,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效解决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权责不清,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资金、人员和制度保障等问题。三是针对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深刻教训,认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2018年将16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计划。四是针对荒山植被保护存在的问题,指导设区的市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为构建黄土高原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制保障。如:《白银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庆阳市禁牧条例》,弥补了法律法规对在禁牧区域放牧行为无处罚依据的缺失。
 
  围绕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加强乡村振兴战略领域立法。一是助推脱贫攻坚,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从制度上进一步明晰了政府、社会、市场等各方在扶贫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和各方参与的权利义务,解决了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确保农村安全饮水,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供水经营和用水行为,确保老百姓用水安全。三是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先后制定了《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强化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发展能力、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
 
  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保障民生领域立法。一是围绕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将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小饭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等食品经营特殊业态纳入监管,覆盖了除食品安全法调整以外的全部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解决了长期以来各类小食品监管于法无据的问题,填补了“四小”监管的法律空白。二是围绕保障改善民生问题,先后在社会保险、法律援助、养老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通过立法使很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先后制定和修改了《甘肃省食品安全条例》《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规,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加强文化建设领域立法。按照“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构想,立足于传承华夏文明、保护名胜古迹、建设旅游强省,先后制定和批准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为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保护名胜古迹,建设旅游强省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立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与指示,准确把握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深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实践,精耕细修,突出特色,提高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良法促进善治、保障发展。
 
  要科学选题立项。立法项目必须超前谋划、统筹考虑、充分论证。关键要找准问题,并以此作为立法选项和具体制度选择的基本依据。对地方特有的、国家立法没有必要或难以具体涉及的事项要优先立项,尽量立那些解决问题所需、条件又比较成熟的项目,不能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作为立法问题来解决。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2018-2022年)和2019年立法计划时,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基本考虑和优先方向,特别是对涉及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项目要先于国家立法。
 
  要重视立法起草。立法起草是决定一部法规质量的关键和基础,但许多起草单位并没有予以足够重视,人员不固定、时间不落实,往往是搞“突击”、打“游击”,临时应付搞起草。目前,80%以上的法规草案由政府部门起草,而承担起草任务的往往都是本单位的业务人员,缺乏立法常识和经验,起草的法规草案质量普遍不高。人大在起草环节的主导作用发挥得也不尽如人意。为此,建议对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人大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加强调研论证,尤其对争议问题和较大分歧意见要花更多时间去了解和研究。没有力量起草的部门或者单位要委托第三方起草。
 
  要提高审议质量。要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审议法规的质量标准。建议相关专委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调查研究,把立法的必要性、专业性和争议性问题解决在常委会初审之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在会议审议前做好功课,了解研究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以及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内容,为审议法案做好充分准备;法制委要发挥统一审议功能,统筹各方意见,着力解决好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把好法规质量出口关。
 
  要完善立法机制。进一步研究总结立法工作经验,健全和完善立项、起草、论证、评估、协调、审议、批准等环节的工作机制,提高立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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