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甘肃人大工作大事纪略(十一)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8-12-12 14:55:40

  ☆2008年11月28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规定从2009年3月1日起,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要报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对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将由接收登记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对逾期不报送的,人大常委会要给予通报批评。这项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范围。
 
  ☆2009年1月9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守则》明确了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请假制度: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向全体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同时规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每半年通报一次。
 
  ☆2009年9月21日至25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有7个调研报告提交大会审议。
 
  这7个调研报告分别是:关于我省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全省及部分市州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我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全省教育、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我省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如此多的调研报告同时提交大会审议,这在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史上并不多见。此前的6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会议研究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将从6月中旬开始,结合2009年工作要点,选择全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组成专题调研组,由常委会副主任分别带队,开展专题调研。
 
  ☆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座谈会。
 
  会议回顾和总结了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的奋斗历程和辉煌成就,总结了人大工作的基本经验。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洛桑灵智多杰在座谈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新规律、新特点和新途径,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10年7月26日至29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实施办法共八章六十二条,分别对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作了规范。一是开宗明义规定了适用范围是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二是明确了监督原则,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国家和本省工作大局,结合本地实际,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是对监督内容从八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四是规定监督者也应接受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不仅要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还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五是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作了规定。六是细化了对预算、决算审查的内容和程序,明确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要审查,对不同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要审批,政府债务情况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七是对审计结果要跟踪问效。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重点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可以交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开展跟踪监督,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监督结果。八是执法检查结果要公开。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相关部门、机关或者单位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决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牢牢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高度关注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民生问题的执法司法活动,积极探索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途径,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各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从遵守宪法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自觉增强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项调研,提出询问、质询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
 
  ☆2011年3月31日下午,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联组会议,就如何建立天然林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展开专题询问。
 
  此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情况的工作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这是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启用询问程序。此后的2012年5月3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联组会议,就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询问;2012年9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联组会议,就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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