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法制统一 提高监督实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综述 -ag凯发k8国际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8-12-14 16: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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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随着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一间大会议厅里传来热烈的讨论提问声,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备管理及审查程序正式上线了。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抓紧建立健全省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函》的要求,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于2017年12月25日完成了立项审批和招投标工作,2018年1月15日与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正式启动建设。经过6个月的不懈努力,至7月20日,一个包括文件报备、备案管理和智能审查三大系统的平台建设基本完成。至此,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局顺利,进展良好,成效明显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已经走过了10年的历程。10年来,特别是2009年全省市州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之后,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制度建设成果显著。2008年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9年3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定,全省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和52个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也相应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工作制度,细化和规范了工作程序。兰州市、平凉市、庆城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备案回复制度,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主动审查、被动审查、督查通报、征求意见、责任追究制度,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对口工委一审、政法工委二审、主任会议三审制度,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通报制度,正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联系会议制度。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了《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内容、人大各专委会及常委会各工委具体审查机构的职责、审查方式和规范性文件处理程序等事项,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也对各自制度作了相应修改,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轨道。
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明显加强。2008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配备了4名工作人员;截至目前,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多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甘南州的8个市县人大常委会都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镇原、秦安、秦州、天祝等县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备案审查办公室,与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的市、县人大常委会,绝大多数都明确了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也明确了负责报备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按照“有件必报、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原则,依法履职,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进展。2013年至今,省人大常委会共收到省政府、14个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设区的市政府报备的各类规范性文件1007件,其中省政府、市政府规章84件,省政府其他文件501件,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422件。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认真做好接收、登记,积极主动进行审查,对审查发现的《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甘肃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等5件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了审查意见,督促制定单位及时纠正。对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8件具体审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截至2017年底,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共收到规范性文件1832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1578件,经审查发现问题予以纠正的27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赴湖南、四川、北京考察学习,借鉴其成熟经验和做法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学习借鉴外省(市)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方面的成熟做法和经验,2018年4月18日至2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考察组,先后赴湖南、四川和北京三省市,就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和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等有关情况进行学习考察。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考察组出发前拟定了三个方面的考察提纲:法工委和相关专委会的具体分工和流程;地方法检“两院”文件是否纳入备审范围;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进展情况。
考察期间,考察组先后在湖南、四川和北京三省市召开了座谈会和专题汇报会。会上,考察组紧紧围绕调研提纲,以情况介绍、工作交流和现场提问等方式,与三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讨论、学习和交流。4月24日下午,学习考察组专门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工作专题汇报和座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就地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相关问题作出重要意见。
梁鹰表示,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涉及“计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涉及“招投标”“著名商标”“审计”“生态环保”类相关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修改进行跟进;对“道路交通安全”类地方性法规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对地方立法中设定“黑名单制度”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等相关规定组织专项清理;力推各省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法工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制度,力争2019年向各省、各市州延伸。
关于地方法检“两院”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问题,梁鹰指出,地方法检“两院”文件应统一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关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各省的信息平台建设必须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2019年向省内各市州延伸,2020年向各县区延伸。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收到的公民审查建议情况,有重点地督导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领域的文件进行跟踪审查和纠正。
根据考察结果,考察组为我省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进一步梳理常委会内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严格按照《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审查主体的权限和程序,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接收登记后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对口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再由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对报备文件及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一并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对没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归档存留;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工委与相关专委会联合开展审查、论证,并由法工委负责与文件制定机关协调沟通、及时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考察组提出,要加大加快信息平台开发力度和进度,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督促北大英华公司加快软件设计进程,在继续完善平台功能基础上,将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单一审查功能向“三审查两报备”方向扩展,并尽快上线调试运行。三审查,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新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审查;设区的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两报备,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审查批准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报备;省政府及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
考察组提出,地方监察委、法检“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暂不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后,再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但在审查平台建设中,要预留“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接口。
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培训工作会议,要求早日实现全省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互联互通
2018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2018年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函》,要求在今年年底前,由各省自主完成省级平台向各市(州)、县(区)、乡(镇)三级延伸,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的规划构想。
8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州召开了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现场推进会,再次提出“为节约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减轻基层人大负担,加快推进各省的四级平台一体化建设,实现省内各级备案审查互联互通,按期完成与全国人大信息平台的对接”。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市县乡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由省人大常委会在省级平台的基础上进行一体化开发建设,市县乡镇分级使用,实现全省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互联互通,切实提高依法监督的工作实效。
为了尽快开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平台一体化建设,11月8日至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培训工作会议。
此次培训工作会议以学习和掌握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备管理及审查程序为内容,目的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和向下延伸的精神要求,安排部署一体化建设,完成省级平台向各市(州)、县(区)、乡(镇)三级延伸,为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网上报备、网上审查、互联互通的规划构想做好准备,进一步推进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培训分专题讲座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在专题讲座环节,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厅宣信处和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有关问题及操作流程作了详细讲解。在实际操作部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与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一起,手把手地为来自省政府、市州人大常委会、市州政府等110余位受训人员进行培训。大家一边熟悉操作系统,一边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气氛热烈。
参训人员认为,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备管理及审查程序的上线和运行,必然会加快推进我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实现省市县乡备案审查工作的互联互通。大家一致表示,会将培训中学到的东西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为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培训工作会议还就今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要求。
要认真履行法定的报备职责,做好报备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报备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内涵,准确把握报备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规范报备材料,严格报备时限,对所有属于报备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备案审查,真正做到应报不漏、有件必备,切实做好报备工作。
要处理好备案与审查的关系,严把初审关。备案与审查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两个互相依存、互相联系的环节。备案的目的是全面了解规范性文件,便于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接收机构对报送的所有文件,应当进行登记、初审。对不符合备案审查范围的,不予备案登记;对报备材料不齐全的,要督促报送机关及时补充;对属于备案审查范围却发现明显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应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查。
要坚持主动审查全覆盖与被动审查相结合,加大备案审查力度。主动审查是人大常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需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直接进行的审查,被动审查是根据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而进行的审查。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都是备案审查工作常用的方式,而主动审查的好处在于有利于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中明显存在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情形,避免和减少规范性文件对公共利益的潜在损害。因此,在做好被动审查的同时,应对报备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稳妥地处理问题。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必须把握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工作效果的统一,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切合实际,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简单地予以否定或撤销,而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及时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沟通,交换意见,协商处理办法,尽量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如确有违宪、违法等“不适当”的问题,制定机关又拒绝修改或废止,可依法启动撤销程序。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切实做到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一位常委会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及时听取有关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意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促进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向同级党委汇报,与同级政府沟通,争取支持,解决好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努力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经费列入预算。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必须有一支懂法律、讲原则、会协调、能办事的干部队伍。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人员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通过法律学习、业务培训、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扎扎实实地做好本级和下级人大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法律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备案审查工作队伍。
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法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按照规范性文件报备和纠错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制度。通过制度建设,细化备案审查工作流程,规范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明晰备案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和交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很多,必须正确处理分工和合作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下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及时反映情况,上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下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要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优势,做到既有明确分工,又有密切协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被审查机关的沟通和交流,采取多种方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听取被审查机关、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全面协调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形成合力,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要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切实提高依法监督的工作实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快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是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对推动备案审查乃至人大工作意义重大。同时,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立法主体数量大幅增加,备案审查工作面临数量越来越多、任务越来越重的新形势。加快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一方面有利于贯彻落实立法法的规定,促进法规数据电子化、信息化发展,另一方面也更利于提高地方人大信息化建设。因此,为了保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各市州县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要积极配合,及早开通政务外网,添置计算机及其服务器、扫描仪等设备,早日实现全省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互联互通,切实提高依法监督的工作实效。(本报记者 齐昕)
“老师,您看看这个选项是从这里打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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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随着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一间大会议厅里传来热烈的讨论提问声,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备管理及审查程序正式上线了。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抓紧建立健全省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函》的要求,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于2017年12月25日完成了立项审批和招投标工作,2018年1月15日与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正式启动建设。经过6个月的不懈努力,至7月20日,一个包括文件报备、备案管理和智能审查三大系统的平台建设基本完成。至此,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局顺利,进展良好,成效明显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已经走过了10年的历程。10年来,特别是2009年全省市州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之后,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制度建设成果显著。2008年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9年3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定,全省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和52个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也相应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工作制度,细化和规范了工作程序。兰州市、平凉市、庆城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备案回复制度,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主动审查、被动审查、督查通报、征求意见、责任追究制度,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对口工委一审、政法工委二审、主任会议三审制度,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通报制度,正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联系会议制度。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了《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内容、人大各专委会及常委会各工委具体审查机构的职责、审查方式和规范性文件处理程序等事项,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也对各自制度作了相应修改,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轨道。
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明显加强。2008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配备了4名工作人员;截至目前,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多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甘南州的8个市县人大常委会都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镇原、秦安、秦州、天祝等县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备案审查办公室,与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的市、县人大常委会,绝大多数都明确了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也明确了负责报备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按照“有件必报、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原则,依法履职,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进展。2013年至今,省人大常委会共收到省政府、14个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设区的市政府报备的各类规范性文件1007件,其中省政府、市政府规章84件,省政府其他文件501件,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422件。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认真做好接收、登记,积极主动进行审查,对审查发现的《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甘肃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等5件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了审查意见,督促制定单位及时纠正。对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8件具体审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截至2017年底,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共收到规范性文件1832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1578件,经审查发现问题予以纠正的27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赴湖南、四川、北京考察学习,借鉴其成熟经验和做法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学习借鉴外省(市)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方面的成熟做法和经验,2018年4月18日至2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考察组,先后赴湖南、四川和北京三省市,就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和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等有关情况进行学习考察。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考察组出发前拟定了三个方面的考察提纲:法工委和相关专委会的具体分工和流程;地方法检“两院”文件是否纳入备审范围;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进展情况。
考察期间,考察组先后在湖南、四川和北京三省市召开了座谈会和专题汇报会。会上,考察组紧紧围绕调研提纲,以情况介绍、工作交流和现场提问等方式,与三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讨论、学习和交流。4月24日下午,学习考察组专门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工作专题汇报和座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就地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相关问题作出重要意见。
梁鹰表示,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涉及“计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涉及“招投标”“著名商标”“审计”“生态环保”类相关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修改进行跟进;对“道路交通安全”类地方性法规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对地方立法中设定“黑名单制度”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等相关规定组织专项清理;力推各省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法工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制度,力争2019年向各省、各市州延伸。
关于地方法检“两院”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问题,梁鹰指出,地方法检“两院”文件应统一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关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各省的信息平台建设必须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2019年向省内各市州延伸,2020年向各县区延伸。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收到的公民审查建议情况,有重点地督导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领域的文件进行跟踪审查和纠正。
根据考察结果,考察组为我省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进一步梳理常委会内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严格按照《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审查主体的权限和程序,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接收登记后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对口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再由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对报备文件及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一并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对没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归档存留;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工委与相关专委会联合开展审查、论证,并由法工委负责与文件制定机关协调沟通、及时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考察组提出,要加大加快信息平台开发力度和进度,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督促北大英华公司加快软件设计进程,在继续完善平台功能基础上,将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单一审查功能向“三审查两报备”方向扩展,并尽快上线调试运行。三审查,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新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审查;设区的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两报备,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审查批准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报备;省政府及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
考察组提出,地方监察委、法检“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暂不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后,再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但在审查平台建设中,要预留“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接口。
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培训工作会议,要求早日实现全省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互联互通
2018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2018年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函》,要求在今年年底前,由各省自主完成省级平台向各市(州)、县(区)、乡(镇)三级延伸,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的规划构想。
8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州召开了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现场推进会,再次提出“为节约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减轻基层人大负担,加快推进各省的四级平台一体化建设,实现省内各级备案审查互联互通,按期完成与全国人大信息平台的对接”。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市县乡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由省人大常委会在省级平台的基础上进行一体化开发建设,市县乡镇分级使用,实现全省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互联互通,切实提高依法监督的工作实效。
为了尽快开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平台一体化建设,11月8日至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培训工作会议。
此次培训工作会议以学习和掌握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备管理及审查程序为内容,目的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和向下延伸的精神要求,安排部署一体化建设,完成省级平台向各市(州)、县(区)、乡(镇)三级延伸,为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网上报备、网上审查、互联互通的规划构想做好准备,进一步推进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培训分专题讲座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在专题讲座环节,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厅宣信处和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有关问题及操作流程作了详细讲解。在实际操作部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与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一起,手把手地为来自省政府、市州人大常委会、市州政府等110余位受训人员进行培训。大家一边熟悉操作系统,一边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气氛热烈。
参训人员认为,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备管理及审查程序的上线和运行,必然会加快推进我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实现省市县乡备案审查工作的互联互通。大家一致表示,会将培训中学到的东西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为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培训工作会议还就今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要求。
要认真履行法定的报备职责,做好报备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报备工作的重要性,深刻领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内涵,准确把握报备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规范报备材料,严格报备时限,对所有属于报备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备案审查,真正做到应报不漏、有件必备,切实做好报备工作。
要处理好备案与审查的关系,严把初审关。备案与审查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两个互相依存、互相联系的环节。备案的目的是全面了解规范性文件,便于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接收机构对报送的所有文件,应当进行登记、初审。对不符合备案审查范围的,不予备案登记;对报备材料不齐全的,要督促报送机关及时补充;对属于备案审查范围却发现明显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应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查。
要坚持主动审查全覆盖与被动审查相结合,加大备案审查力度。主动审查是人大常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需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直接进行的审查,被动审查是根据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而进行的审查。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都是备案审查工作常用的方式,而主动审查的好处在于有利于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中明显存在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情形,避免和减少规范性文件对公共利益的潜在损害。因此,在做好被动审查的同时,应对报备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稳妥地处理问题。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必须把握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工作效果的统一,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切合实际,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简单地予以否定或撤销,而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及时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沟通,交换意见,协商处理办法,尽量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如确有违宪、违法等“不适当”的问题,制定机关又拒绝修改或废止,可依法启动撤销程序。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切实做到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一位常委会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及时听取有关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意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促进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向同级党委汇报,与同级政府沟通,争取支持,解决好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努力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经费列入预算。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必须有一支懂法律、讲原则、会协调、能办事的干部队伍。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人员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通过法律学习、业务培训、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扎扎实实地做好本级和下级人大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法律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备案审查工作队伍。
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法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按照规范性文件报备和纠错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制度。通过制度建设,细化备案审查工作流程,规范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明晰备案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和交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很多,必须正确处理分工和合作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下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及时反映情况,上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下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要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优势,做到既有明确分工,又有密切协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被审查机关的沟通和交流,采取多种方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听取被审查机关、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全面协调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形成合力,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要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切实提高依法监督的工作实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快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是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对推动备案审查乃至人大工作意义重大。同时,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立法主体数量大幅增加,备案审查工作面临数量越来越多、任务越来越重的新形势。加快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一方面有利于贯彻落实立法法的规定,促进法规数据电子化、信息化发展,另一方面也更利于提高地方人大信息化建设。因此,为了保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各市州县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要积极配合,及早开通政务外网,添置计算机及其服务器、扫描仪等设备,早日实现全省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互联互通,切实提高依法监督的工作实效。(本报记者 齐昕)